购房全攻略 签约指导

1. 签约指导业务介绍
买卖双方基本达成买卖意向后,需要签署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缺乏相应的房产交易签约经验,51FangDai.com网依托我们丰富的行业经验、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人员,为买卖双方提供标准的法律合同文本及专业的现场签约指导服务。

2. 签约指导常用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定金合同》、《定金收付书》、《授权委托书》。

3. 签约指导所需资料
⑴、买方:身份证原件。
⑵、卖方: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如产权人已婚且配偶不能到场需要提前准备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 签约指导的10个主要内容和客户收益
⑴、房屋具体情况确认:保证双方交易房产的详细信息真实有效。
⑵、房屋成交具体情况:确认双方成交房产的具体价格和付款方式。
⑶、税费的具体说明:明确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税费。
⑷、服务费用说明:明确交易双方承担的服务费用。
⑸、权证过户说明:明确交易房产权证过户服务的办理时限。
⑹、房屋交付说明: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方式和费用。
⑺、权利和义务说明:明确交易双方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⑻、违约责任说明:明确交易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
⑼、争议解决办法:明确交易双方对争议的处理办法。
⑽、补充说明:对于合同内容规定之外的补充内容说明。

5. 签约指导常见问题
⑴、什么是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

⑵、定金的罚则有什么规定
定金罚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⑶、定金的金额有什么标准
定金额度: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手房交易的定金一般为20000至50000元。

⑷、定金的交付有那些规定
定金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对于二手房的定金交付,51FangDai.com提供定金合同和定金交付书的下载。

⑸、什么是订金?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⑹、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①、订金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②、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订金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③、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订金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⑺、如果需要贷款购房,需要提前准备那些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贷款,需要提前做贷款预审批,防止贷款拒批或成数过低导致纠纷。

⑻、买方什么时间支付定金?
签约当日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购房定金作为双方履约的保证,定金一般为总房款20%以下,通常为2—5万。

⑼、签约指导的办理方式?
    ①、就近招商银行营业网点
    ②、51FangDai.com签约中心
    ③、上门指导
6. 签约指导案例分析
    2007年9月4日,经××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地产)中介,原告王某作为卖方与买方杨某(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价值75万商品房转让给杨某,杨某应于2007年9月4日交付定金 20000元,2007年9月5日交付首付款 150000元,余款 580000元杨某过户后付清,但未写明过户的期限。关于交房时间,王某与杨某约定:过户手续完毕后3日内王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杨某。

    合同签订后,杨某将合同约定的定金和首付款交给了中介——××地产。又过了几日,杨某找到王某,称自己的媳妇要生小孩,现无房居住,想在过户没办下来就入住王某的卖的这套房子。王某考虑到杨某的难处和杨某是外地人在北京确实生活也是不容易,就同意了杨某的要求。没想到,这却为日后埋下了诉讼的种子。

    原来,杨某在入住了王某的房子后,对过户一事极其消极,王某在最后一次催其配合××地产办理相关手续时,杨某居然诡辩:“合同没有约定过户什么时间办下来,我十年办下来都不算晚。”王某不断的催促××地产,但没有任何效果,眼看六个月时间已经过了。自己是剩余房款都没收到,房子被杨某无偿的占用,王某是干着急,不是如何是好。通过朋友推荐,王某找到了法院。2008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1.自2007年2月24日起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地产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王某;
3.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450元;退还定金和首付款170000元。
4.××地产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及原告房屋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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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详细注明房产过户的期限和违约责任,没有注明房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卖方在合同签订过程时,注明以上两点完全可以避免以上比不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