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全攻略 签约指导 签约指导案例分析

6. 签约指导案例分析
    2007年9月4日,经××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地产)中介,原告王某作为卖方与买方杨某(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价值75万商品房转让给杨某,杨某应于2007年9月4日交付定金 20000元,2007年9月5日交付首付款 150000元,余款 580000元杨某过户后付清,但未写明过户的期限。关于交房时间,王某与杨某约定:过户手续完毕后3日内王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杨某。

    合同签订后,杨某将合同约定的定金和首付款交给了中介——××地产。又过了几日,杨某找到王某,称自己的媳妇要生小孩,现无房居住,想在过户没办下来就入住王某的卖的这套房子。王某考虑到杨某的难处和杨某是外地人在北京确实生活也是不容易,就同意了杨某的要求。没想到,这却为日后埋下了诉讼的种子。

    原来,杨某在入住了王某的房子后,对过户一事极其消极,王某在最后一次催其配合××地产办理相关手续时,杨某居然诡辩:“合同没有约定过户什么时间办下来,我十年办下来都不算晚。”王某不断的催促××地产,但没有任何效果,眼看六个月时间已经过了。自己是剩余房款都没收到,房子被杨某无偿的占用,王某是干着急,不是如何是好。通过朋友推荐,王某找到了法院。2008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1.自2007年2月24日起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地产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王某;
3.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450元;退还定金和首付款170000元。
4.××地产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及原告房屋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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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详细注明房产过户的期限和违约责任,没有注明房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卖方在合同签订过程时,注明以上两点完全可以避免以上比不要的纠纷。